耒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用于耒阳市南阳镇中心学校项目建设

  来源:耒阳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9-09-12浏览次数:4352

摘要:耒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征收南阳镇南阳居委会集体土地1.5703公顷,用于耒阳市南阳镇中心学校项目建设。现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19日以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9)政国土字第690号文件批准。
二、批准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
三、征收土地位于南阳镇南阳居委会。
四、被征地单位、地类和面积:
  征收南阳镇南阳居委会集体土地1.5703公顷,其中农用地1.5242公顷(水田0.6964公顷、有林地0.0734公顷、其他林地0.7544公顷),建设用地0.0461公顷(农村宅基地0.0461公顷)。
  以上征收集体土地合计1.5703公顷,其中农用地1.5242公顷,建设用地0.0461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文执行。
六、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七、依据《耒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征收管理办法》(耒政办发〔2016〕74号),耒阳市南阳镇中心学校项目建设用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已缴纳到位。
八、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财产权凭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市自然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九、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市自然资源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对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2019)政国土字第690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耒阳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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