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中提到的主要变化包括,新增商转公贷款顺位抵押方式、可贷额度上浮情形、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展期做法;贷款最长年限统一设定为30年;取消提前还款期限变更的已还款时间限制;贷后连续停缴满12个月将被收取违约金;购买再交易商品住房在办妥过户手续后应及时申请贷款;调整供收比核定方式。
其中明确,已使用商业贷款用于购买本市自住住房的职工,可申请将部分或全部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不再要求必须转为纯公积金贷款;
凡符合购买装配式住宅、东莞市认定的特色人才或申请贷款时往前推算连续满5年(累计汇缴满60个月)未提取公积金任一情形,可贷额度可在计算公式计算额度的基础上最高上浮20%,但不得超过《贷款办法》第十条规定限额,且上浮额度不累加;
原来只有购买首套住房且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一手房(含商转公)方可申请最长贷款30年,现取消该限定条件。申请最长30年的贷款年限只需审核不超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和抵押房屋土地使用权年限。
《办法》还提到,在保留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的基础上,增加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在正常还款周期内,还可申请延长贷款年限,但最长不超过30年、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和抵押房屋土地使用权年限。另外,增加一个贷款限制条件,即计算还款能力的时候把家庭总债务同时考虑在内。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自2011年试行商转公贷款以来,商转公的要求是必须转为纯公积金贷款。此次优化后,职工可将部分或全部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不再要求必须为纯公积金贷款,这将为无法还清商贷与公积金贷款差额部分贷款余额的职工打开了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大门,对于早期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但现在可以申请商转公的职工而言,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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